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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大學新媒體創意應用碩士學位學程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

國立屏東大學新媒體創意應用碩士學位學程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

    11254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學程會議審議通過

112529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1267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校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14219113學年第2學期第1次學程會議審議通過

114313113學年第2學期第1次大武山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學程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學程教師(含專任、專案、兼任)聘任及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教師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依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學程得依課程需要及授課時數之考量,聘任教師(含專任、專案、兼任)

五、本學程初聘教師,應繳驗下列資料:

()履歷表。

()最高學歷證書、成績單(持國外學歷者,請將學位證書及成績單送至駐外單位辦理驗證,如無成績單者,請提供修業學校歷年行事曆或由修業學校出具修業期間之證明文件並送交駐外單位驗證;另請提供入出境證明及身分證等之影本)。

()其他必要證件(如著作證明、經歷證件等)

前項證件如係外國文字,須附中文譯本,並由中譯人簽名蓋章。

境外學歷或文憑應依教育部訂頒之相關採認辦法或公告辦理查驗(證)後採認,如認定有疑義,經相關單位查證後,提送校教評會認定,如境外學歷或文憑無法採認,則不予聘任。

教師所授科目或時數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應聘時,應在開學前連同聘書,簽報校長核定後通知人事室更正或註銷聘約。

六、應徵本校專任(案)教師但未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教師資格證書,經初審、面試通過後獲致推薦聘任者,送院辦理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校外實質審查(以下簡稱著作外審)作業。

七、新聘專任(案)教師如因尚未取得較高學位證書,而以證明書或臨時證書審查其資格者,得先以已具正式學位證書之資格,聘任為相當等級教師,俟繳驗較高資格之正式學位證書,始得申請並經本校各級教評會通過後改聘為較高學位資格之相當等級教師。

前項教師到本校任職前已取得較高學位證書或已在他校送審較高職級教師資格且獲頒教師證書者,得於應聘到職後,檢附相關證件,提經各級教評會審議後予以改聘。

八、專任教師以按學年聘任為原則,初聘一年,如服務成績優良,於聘期屆滿前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專案教師之聘任,依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兼任教師之聘任資格及其授課時數限制等,悉依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及本校教師授課暨鐘點時數計算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

九、兼任教師聘期以一學期一聘為原則;聘任資格及授課時數限制等,悉依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及本校「教師授課暨鐘點時數計算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

十、本校專任教師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其相關處理程序悉依教師法規定辦理。

十一、本學程專任教師升等,應依規定期限內向本學程提出申請。

十二、教師申請升等所提著作(含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有申請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學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由申請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此外,代表作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申請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2、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且經申請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外審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為申請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公開出版或發表者;申請人曾於境外擔任專任教師之年資,經採計為升等年資者,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1、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並須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

2、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3、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出版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規定公開出版發行。

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代表作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應檢附申請人以外他人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等作為代表作送審之權利。申請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申請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2、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申請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本校各級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十三、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及本次代表作異同對照;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十四、持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本學程,依各級教評會審議程序提案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前項專門著作經審定合格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本校應駁回其升等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十五、本學程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程序如下:

()申請人升等資格審查之評分,包含著作外審成績及教師教學服務成績二項,總分以一百分計算,報教育部審查時著作外審成績占總成績之比例為百分之七十,教學服務成績占總成績之比例為百分之三十;其教師服務成績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辦理。著作外審之評分項目與標準(基準)悉依教育部訂頒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辦理。 

()申請及作業審查程序,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六、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教師資格審定,經學程教評會受理後,申請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申請升等時,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十七、本校教師升等年資,除以學歷升等外,講師升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及副教授升教授各須在大學院校任滿三年。前項教師服務年資期間如遇有進修、講學(學術交流)、研究或借調等情形時,其升等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教師經核准以帶職帶薪方式全時進修、講學(學術交流)、研究者,於申請升等時,前述年資最多採計一年。

()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返校後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十八、學程教評會辦理升等審查時,各委員對於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升等案件,應予迴避且教評會委員不得低階高審。

十九、對於升等審查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送審人對於升等審查之案件,不可有請託、關說等情事,若發現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並經查明屬實時,其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

二十、申請人如不服學程教評會初審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具體證件及有關資料,向院教評會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二十一、本校新聘校務基金進用專案教學人員依照新進專任教師申請教師資格審查,於本校連續服務五年以上者,得比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升等審查;其升等送審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經本學程事務會議通過後,提送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新媒體創意應用碩士學位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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